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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押运是指保安从业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单位任务的要求,派出保安员护送物品安全抵达目的地的一种保安服务形式。保安押运是保安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保客户单位财物安全的重要措施。2017年7月11日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公通字【2017】13号),对公安部2005年7月2日印发的《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印发与施行,是规范保安押运服务重要举措。2018年8月27日,公安部办公厅印发了《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操作指南(试行)》,规范了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勤务操作。本文结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操作指南(试行)》,重点论述保安押运服务的管理与实施。
一、保安押运公司的设立与备案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六条: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申请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从事守护押运服务的分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一)设立保安押运公司提交的基本条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安押运公司提交的基本资料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的特殊条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四)设立保安押运公司提交的特殊资料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五)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要求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六)保安押运公司的工商登记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七)保安押运公司的备案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从事守护押运服务的分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二、保安押运的对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指出:本规定所称押运是指保安员依法将特定客户的财物安全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活动。
保安押运的对象主要是来源合法、可以移动的财物,特别是贵重物品或危险物品。
根据《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保安押运的对象包括:
1.押运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机要交通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单位生产、科研、经营服务所需的相关重要物资、文件。
2.押运军工以外客户单位的大额现金、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
3.需要依法武装守护押运的其他情形。
如:贵重金属、珍贵文物、珍贵野生动物、机密资料、枪支、易燃易爆或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价值昂贵的机器设备以及其他物品等。
三、保安押运的分类
保安押运要根据不同的物品选择合适的押运工具、押运方式,以确保押运安全。
保安押运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路途的远近保安押运可以分为:长途押运和短途押运。
2.按照押运过程中是否使用枪支保安押运可分为:武装押运和非武装押运。
武装押运是指保安员根据押运服务合同,使用枪支进行的押运。武装押运一般适用于押运现金、贵重物品或危险物品等。
非武装押运是指保安员不使用枪支而实施的押运。非武装押运一般适用于普通物品的押运。
3.按照押运过程中采用交通工具的不同保安押运可分为:汽车押运、火车押运、船舶押运、空中押运等形式。
4.按照押运物品的性质、种类,保安押运可分为:现钞(有价证券)押运、贵重物品押运、危险物品押运和其他物品押运等。
四、押运服务内容
1.保安服务公司对押运目标、押运装备及押运保安员要采取保险措施,押运服务的运载、护卫工具和有关装备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保安员通过随行方式守护客户财物,保障安全。
3.防止押运财物被盗、被抢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4.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5.对押运财物置放、运输的条件、环境等情况,进行巡视检查,防止发生挤压、丢失等事件。
6.对押运的财物要进行清点、核对,防止出现差错。
五、保安押运任务实施前的准备
为了顺利、圆满地完成押运任务,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勘察。保安公司承接押运任务后要进行勘察。勘察工作具体由保安公司组织开展,公司主管押运、勤务、安全、业务的相关人员以及押运人员均应参加。勘察的内容包括押运任务的性质、类型、起运地、目的地,受运物品的数量及特殊要求。此外,还要通过勘察选择交通工具,实地勘察运行路线,掌握单程距离及时间、物品交接的位置及迂回路线、沿途周边的社会治安情况等。
2.制订押运方案。勘察后,要按照押运规范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执勤方案、消防方案和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确定交通工具。以现金押运为例,保安公司可根据所押款项和网点的情况选择运钞车的车型。
(2)确定枪弹及其他械具的配备。根据押运任务的性质、保安员的人数、承担风险的程度和客户单位的要求等情况,确定配备防暴枪的数量。
(3)制订较为完备的通讯联络方案。常用的有GPS全球定位系统和数字电台。押运途中,指挥员可随时通过GPS监测押运车的位置和状态,押运车也可以通过数字电台及时向保安公司指挥室报告情况。
(4)明确押运各环节、起运地和目的地。按照客户单位的要求和保安公司的勤务规范确定押运各环节,制订执勤方案。明确货物装卸时的护卫要求,突出对交接环节的要求,严格划分责任。
(5)制订消防方案。根据所押物品的材质和押运工具情况,制订消防方案,明确保安员在消防方案中的职能,遇有火灾,立即启动消防方案。
(6)制订应急预案。根据所押物品的性质、材质等情况,结合押运经验,制订较为完善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防盗抢预案、车辆事故预案、自然灾害预案等。
3.其他相关内容
(1)押运人员熟悉押运方案,了解相关知识。
(2)与接收方接洽有关押运的具体事宜。
(3)领取各种押运所需的法律文书、法定证件、武器装备。
(4)做好启运前的交接工作。
 六、押运任务的实施
1. 承接押运任务后需要了解:发货部门名称、物资种类、性质、价值、数量、代号、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的运行路线,出发及到达时间;收货单位名称、详细地址、代号;对押运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2. 办理押运手续,领取途中所需物品。
3. 与发货部门人员共同清点财物的数量,检查财物包装密封标记等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向客户单位提示并做好记录。装物时保安员要在场点验,以防发生漏装或出现差错。
4.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通讯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 押运人员坐在指定位置,注意观察途中情况的变化。在押运途中押运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周围情况,特别是通过桥梁、隧道、港口以及车辆(船舶)减速时要加强观察,遇到危险情况应在险情排除后再通过,防止发生失误。
6. 车辆(船舶)临时停驶时应加强对物资的警戒。驾驶员应将车辆(船舶)停到安全位置。押运人员不下车(船),时刻观察周围情况,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加强防范,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抢劫、抢夺或其他破坏活动,防止偷窃、哄抢等事件的发生。
7. 运输途中押运人员要注意查看押运物品,检查物品有无移动、遗失,包装、铅封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做好检查登记,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8. 押运途中需暂时停留,应根据停靠的位置、周围情况、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加强防范。途中遇财物中转、改换交通工具的,必须办理交接、转换手续,并在现场实施监督。
9. 押运途中遇物品中转、改换交通工具时,应立刻组织保安员进行站位、警戒,迅速对所押物品形成安全区域。车长要按照方案要求妥善办理交接、转换手续,并在现场实施监督。押运人员需要就餐、饮水或处理其他生活事宜时,应轮流进行。武装押运人员应妥善保管枪支。
10. 多辆汽车押运时,要保持行车间距,防止外部车辆加入押运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行车、停车时间。遇有人员要求搭乘押运车辆时,应坚决拒绝。 
11. 对押运财物实行监控。保安员在装载时和装载后,不得离开所押运的财物;必须离开时,应在保证押运财物安全的前提下轮换进行。
12. 物品抵达目的地后,押运人员仍要加强警戒,严密观察周围动态。在办理交接手续之前,禁止无关人员接近物品。卸货时,押运人员进行站位、警戒,确保所押物品在安全区域内。押运人员要与客户单位工作人员共同清点物品数目,检查包装状况。经对方确认无误后,共同在收货单据上签名盖章。
七、押运中紧急情况的处置
押运中发生意外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物品安全,并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1.押运中发现可疑人员或车辆时,押运人员要高度警惕,做好应急准备,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严密监视可疑人员或车辆动态,必要时可报警求助。
2.押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严密看管所押物品,确保安全,及时与事发地公安机关联系,说明情况,并及时向本单位报告。
3.押运途中发生押运物品丢失,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本单位报告。
4.押运途中遇有对押运物品的不法侵害,应按预案要求处置并立即报警。
5.押运途中押运物品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押运人员应抢救伤员和物品,并立即报警,同时向本单位报告,要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
6.当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抵达目的地时,押运人员要及时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
八、保安押运的管理
(一)保安押运公司的管理
1.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枪支弹药、押运服务管理制度、押运岗位责任制度、专职押运人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加强对专职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提高专押运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紧急情况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3.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建立专职押运人员档案管理、心理健康辅导测试等制度,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
4.专职押运人员档案应当保存至自其离职之日起5年以上;原因不明自行离职的,应当保存至自其离开公司之日起10年以上。
5.保安押运公司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专职押运人员防护装备和运营服务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
(二)保安押运人员的管理
1.专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依法取得保安员证和公务用枪持枪证。
2.专用押运车辆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保安员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2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录;
(四)身心健康,无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
3.保安押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招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和专用押运车辆驾驶员,招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和专用押运车辆驾驶员的,应当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和身心健康测试。
4.专职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进行岗前和在岗学习培训,掌握枪支使用、守护押运服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5.专职押运人员执行武装押运任务时,应当依法佩带枪支,携带保安员证和公务用枪持枪证,身着制式保安员服装,穿戴防弹衣、防弹头盔等防护装备。
6.专职押运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守护、押运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度,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守护区域或者专用押运车辆,不得擅离职守或者改变行车路线;
(2)严格执行枪支弹药领取、使用、交还、保管等安全管理规定;
(3)严禁守护期间或者押运途中处理与守护押运任务无关的其他事务;
(4)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或者酒后上岗;
(5)严禁泄露守护、押运工作秘密,严禁泄露客户单位实体建筑、安防设施建设情况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及客户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
7.专职押运人员在服务过程中遇有不法侵害或者干扰,发现守护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治安、交通、灾害事故等情况,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枪支弹药及守护押运目标的安全。
8.专职押运人员遇有袭击、抢劫等危害守护押运物品、所携带枪支弹药和人员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时,可以依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使用枪支。
专职押运人员遇到前款规定情形使用枪支后,所在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押运员使用枪支发生人员伤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检察机关。
9.专职押运人员离职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所属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并对公司业务和内部管理制度承担保密义务。
(三)保安押运枪支弹药的管理 
1.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配备、保管、使用枪支。
2.保安押运公司应当记录枪支配备、保管、使用情况,并将信息录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3.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枪支弹药购置计划,申请核发守护押运人员持枪证件。
4.保安押运公司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分公司的,应当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分公司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日常监管。
5.保安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当接受经营服务地公安机关对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日常监管。
6.保安押运公司不得将依法配备的枪支弹药出租、出借、抵押或者转让。
7.保安押运公司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应当将枪支弹药连同持枪证件一并上缴原审批公安机关。
(四)保安押运专用车辆的管理 
1.保安押运公司从事保安押运服务,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专用押运车辆,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并保障车辆性能良好。
2.专用押运车辆提供押运服务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管理;遇有公安机关设卡盘查的,应当接受检查并报告所属公司。
3.专用押运车辆的防弹、防爆级别应当符合不同押运物品的安全要求。
4.专用运钞车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要求外,还应当配备无线通讯、卫星定位、无线报警、行车记录等符合营运安全和服务要求的安全装置。专用运钞车应当在运钞舱、驾驶舱内和车体前后设置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与录音设备。
5.专用运钞车应当使用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颜色、外观标识,喷涂“武装押运”字样和公司名称,但不得喷涂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外观制式、标志图案。
(五)保安押运服务管理
1.保安押运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服务,不得超范围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2.保安押运公司开展经营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武装押运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要求和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4.保安押运公司应当严格履行服务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止服务。因客户单位原因,保安押运公司需要中止服务的,应当提前15日告知客户单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的,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单位,配合客户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保安押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服务合同,严禁转包或者变相转包守护押运业务。
6.保安押运公司和专职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武装押运操作规程规定及与客户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开展押运服务。
7.保安押运公司提供押运服务时,每辆押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武装押运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提供特别重要或者数额较大、路途较远、地形复杂的押运服务时,应当酌情增加护卫力量。
8.保安押运公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接送款和现金押运服务,被服务单位没有设置对外封闭的运钞车停放区的,应当实行武装护卫制度。
9.专用押运车辆押运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即刻修复、处理的,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并立即通知客户单位;所押运现金或者有价证券数额巨大,或者所押运物品特别贵重或者危险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10.保安押运公司对在守护押运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11.保安押运公司对在押运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依法留存30日以上,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12.专职押运人员更换或者离职的,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客户单位,并废止或者更换离职人员提供服务所使用的证件和权限卡。
13.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结合经营服务和客户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枪支弹药、车辆等成本,依法与客户单位合理商定服务价格。
14.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安全风险,建立健全与押运目标价值相匹配的安全保险制度。
15.保安押运公司提前终止服务合同,或者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不能履行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客户单位,并报告经营服务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配合做好武装押运服务接续工作。



(作者系陕西省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治安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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